《金證研》法庫中心 幼安/作者 幽樹/風控
2018年6月,監管部門向各家券商投行發布了最新IPO審核51條問答指引(以下簡稱“IPO審核問答”),包括26條首發審核財務與會計知識問答、25條首發審核非財務知識問答。監管部門此次進一步量化了IPO審核標準,且對IPO審核標準完全細化。
此外,上市審核問詢從嚴,現場督導與審核問詢協同聯動,形成監管震懾力。且注冊制之下,要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把好入口關,要求發行人及中介機構更加注重信息披露,保障投資者權益。而嚴監管下,無論是審核問詢還是輔導驗收,都比以往要求更嚴。其中在上市審核過程中,內部控制持續符合規范性要求也是監管審查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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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種情形被列為財務內控不規范,要求具有真實性交易背景
據IPO審核問答的第一部分中,首發審核財務與會計知識問答的第16個問題,關于內部控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均對發行人內部控制有效性提出要求,首發企業報告期有關財務內控有效性方面應如何把握?
監管部門回復,部分首發企業申報上市前存在財務內控不規范情形,主要包括四種,一是為滿足貸款銀行受托支付要求,通過供應商等取得銀行貸款或為客戶提供銀行貸款資金走賬通道,即為“轉貸”行為;二是為獲得銀行融資,向關聯方或供應商開具無真實交易背景的商業票據,進行票據貼現后獲得銀行融資;三是與關聯方或第三方直接進行資金拆借;四是因外銷業務結算需要,通過關聯方或第三方代收貨款等。
換言之,證監會指出了首發企業的財務內控不規范的四種情形。
對此,監管部門提出,保薦機構上市輔導期間,應要求發行人按照現行法規、規則、制度要求對涉及問題進行整改,強化發行人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具體從以下兩個方面把握發行人內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是首發企業申請上市成為公眾公司,需要建立、完善并嚴格實施相關財務內部控制制度,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擬上市公司在報告期內作為非公眾公司,在財務內控方面存在上述不規范情形的,要在申報前,通過中介機構上市輔導完成整改(如收回資金等措施)和相關內控制度建設,達到與上市公司要求一致的財務內控水平。整改完畢且按規定運行一定時間并確認內控執行持續有效后,發行人方可向證監會遞交首發申請。首次申報審計截止日后,發行人原則上不能再出現上述內控不規范和不能有效執行情形。
二是對首次申報審計截止日前報告期內存在的上述內控不規范情形,應根據有關情形發生的原因及性質、發生的頻率、金額大小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對發行條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構成影響。若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則認定為對發行條件構成影響:(1)發行人主觀故意或惡意違規行為導致的,或該情形被相關主管機構認定為屬于重大違法行為;(2)不規范情形涉及金額較大,首次申報審計基準日前12個月該情形仍在持續;(3)不規范情形不構成金額較大,但報告各期內,該不規范情形發生較為頻繁且缺乏合理性,首次申報審計基準日前6個月該情形仍在持續。上述金額較大是指報告期內轉貸金額、或開具無真實交易背景的商業票據融資金額或非經營性資金占用金額累計分別在5,000萬元以上或占發行人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以上。外銷業務確有必要通過關聯方或第三方代收貨款且能夠充分提供合理性證據的,最近一年收款金額原則上不應超過當年營業收入的30%。
可以看出,監管部門對于首發企業財務內部控制不規范情形,給出判定其是否影響發行條件的要求。
此外,針對此類不規范情形,監管部門給出中介機構需要核查的內容。
監管部門提出,如發行人申報前的報告期內存在前述轉貸、不規范票據融資及銀行借款受托支付、非經營性資金往來、關聯方或第三方代收貨款等情形,中介機構一般需核查以下方面:
一是發行人前述行為信息披露充分性,如對相關交易形成原因、資金流向和使用用途、利息、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具體情況及后果、后續可能影響的承擔機制、整改措施、相關內控建立及運行情況等;二是關注前述行為的合法合規性,由中介機構對公司前述行為違反法律法規(如《票據法》、《貸款通則》、《外匯管理條例》等)的事實情況進行說明認定,是否存在被處罰情形或風險,是否滿足相關發行條件的要求,如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情形需由相關主管機構出具是否屬于重大違法行為說明等;三是關注發行人對前述行為財務核算是否真實、準確,與相關方資金往來的實際流向和使用情況,是否通過體外資金循環粉飾業績;四是不規范行為的整改措施,發行人是否已通過收回資金、改進制度加強內控等方式積極整改,是否已針對性建立內控制度并有效執行,且申報后未發生新的不合規非經營性資金往來等行為;五是前述行為不存在后續影響,已排除或不存在重大風險隱患。
同時,中介機構應根據上述核查要求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確保發行人的財務內控在申報后能夠持續符合規范性要求,不存在影響發行條件的情形。
不難看出,監管部門對于首發企業財務內控的不規范情形,給出詳細的認定及整改措施等。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貸款通則》、《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也均對此類違規銀行融資作出了明確規定。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2004)第十條之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此外,企業在轉貸過程中,如果除簽訂假的采購合同外還根據假合同開具了發票的話,存在虛開發票的風險,即開具了與實際經營業務不符的發票。
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據《貸款通則》第十九條的規定,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
據《貸款通則》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由貸款人對其部分或全部貸款加收利息;情節特別嚴重的,由貸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于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于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另外,轉貸行為可輕可重,輕者只是違反《流動資金貸款暫行管理辦法》及《貸款通則》,借款人只需要提前還貸并付罰息即可,可能不會受到行政處罰,但是如果存在主觀惡意騙取貸款,則可能觸犯刑法,受到法律制裁。
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高利轉貸罪;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的規定,【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虛開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通過以上規定可以看出,監管部門提出的部分首發企業申報上市前存在財務內控不規范情形,違反了銀行融資應滿足具有真實的交易背景這一條件。
2
四家企業上市“折戟”,問詢均涉及轉貸問題
2018年12月1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十七屆發行審核委員會2018年第194次發審委會議審核結果顯示,蘇州富士萊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士萊”)的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并未通過。
據公開信息,富士萊主要生產硫辛酸系列、肌肽系列、磷脂酰膽堿系列三大產品,均屬于鼓勵的“生物醫藥”高新技術產品。富士萊產品主要用于醫藥、膳食補充劑以及化妝品等領域,有抗氧化,延緩衰老、血糖改善等方面的顯著功效。
發行審核委員會對其提出的詢問包括,報告期內富士萊存在銀行轉貸、未確認股份支付、應收款項計提政策不恰當、期間費用跨期等事項。(1)上述事項發生的原因,對各期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2)相關會計差錯更正履行的內部決策程序,是否按規定進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3)無真實交易背景的轉貸行為是否屬于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存在被處罰的風險;(4)針對上述行為的后續整改措施,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執行情況。
同年2018年,另一家擬上市企業亦因存在開具無真實交易背景銀行承兌匯票、周轉貸款行為,闖關資本市場“折戟”。
2018年2月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十七屆發行審核委員會2018年第32次發審委會議召開后公布了會議審核情況,浙江華達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達新材”)的首發未通過。
據公開信息,華達新材是浙江華達集團旗下控股子公司,是杭州地區成立最早的新材料生產企業之一,主要生產、研發、銷售0.2mm-1.2mm規格的二次超細結晶冷軋鋼板、高強耐腐蝕熱鍍(鋁)鋅鋼板、彩鋼板和腹膜彩印板。
發行審核委員會提出詢問認為,報告期內,華達新材向子公司杭州碩強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碩強貿易”)開具3.8億元無真實交易背景銀行承兌匯票,通過子公司碩強貿易周轉貸款6.7億元,同時華達新材及其子公司碩強貿易還存在對關聯方大額資金拆出的情況。(1)上述開具無真實交易背景銀行承兌匯票、周轉貸款行為是否存在利益輸送、違法違規、影響銷售真實性及收入確認準確性的情形;(2)關聯方中存在數家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報告期內占用華達新材資金的行為,華達新材是否已采取了切實有效措施避免資金占用的再次發生;(3)華達新材內控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執行,是否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合規。
2017年,轉貸等相關問題,成為兩家擬上市企業沖擊資本市場的“攔路虎”,最終首發未通過。
2017年11月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十七屆發行審核委員會2017年第23次發審委會議召開,公布無錫普天鐵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普天鐵心”)的首發未通過。
據普天鐵心2017年10月20日報送的招股書申報稿,普天鐵心主要從事電力變壓器鐵心及其中間產品的研發、生產和銷售,是集研發、設計、生產、銷售以及服務于一體的專業化變壓器配件生產服務商。
發行審核委員會提出詢問的主要問題包括以下內容,普天鐵心在報告期內多次大額資金通過往來單位獲取銀行貸款、為客戶獲取銀行貸款、開具無真實交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累計通過往來單位取得銀行貸款總額18,370萬元,向供應商轉讓票據融資總額2,241.94萬元。上述行為是否存在利益輸送、違法違規、影響銷售真實性及收入確認準確性的情形;普天鐵心內控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執行。
不難看出,普天鐵心因多次大額資金通過往來單位獲取銀行貸款,其“背后”交易的真實性、內控制度的健全性遭到質疑,成為其被否的主要原因。
無獨有偶,2017年6月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2017年第46次發審委會議召開,公布京博農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博農化”)的首發未通過。
據京博農化2016年12月26日報送的招股書申報稿,京博農化主要從事高效、低毒、低殘留、環境友好型農藥原藥、制劑及農藥中間體的研發、生產和銷售業務,同時兼營植物營養劑、農藥軟包裝業務。
發行審核委員會提出詢問的主要內容包括,自2013年1月1日以來,銀行向京博農化發放貸款后,按借款合同約定受托將款項支付給京博控股、甘肅諾客達等關聯企業,上述企業在收到銀行付款后及時將該款項轉至京博農化銀行賬戶。請京博農化代表從借款利率、貸款抵押、擔保條件等進一步說明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必要性、相關整改及落實情況。
梳理托付轉貸等的相關法規文件,不難發現,財務內控的四種不規范情形,無論是“轉貸”,還是向關聯方或供應商開具無真實交易背景的商業票據、與關聯方或第三方直接進行資金拆借,以及通過關聯方或第三方代收貨款等,均需要關注是否存在真實的交易背景。此外,財務內控最終是否影響發行條件,需要結合有關情形發生的原因及性質、發生的頻率、金額大小等因素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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